全国校外少儿美术教育工作室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校外美术教育工作室联盟(英文译名:National Alliance of Off-campus Arts Education Studios缩写NAOAES)。 第二条 全国校外美术教育工作室联盟章程(以下简称本联盟)是由全国各省市区、直辖市民办少儿美术培训学校、少儿美术民办培训中心、少儿美术工作室、少儿美术培训基地等美术教育培训机构自发自愿组成的美术教育交流互助,共携发展的,属于国家一级社团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的二级团体,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基本职能是理论研究、推广经验、促进交流、服务、咨询、学习培训等,即通过校外美术教育的理论研究,探讨发展方向,推广管理经验,经过服务咨询和学习培训,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校外美术教育的逐项专项课题研究,为工作室建设提供管理,招生,活动策划,教学诊断,环境建设,课程建设等提供共同的智慧成果; (二)有效组织与促进各省工作室联盟全体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规范工作室的运作,寻求社会支持与扩大社会影响; (四)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为社会服务; (五)组织开展各类培训、举办协力研修班、少儿美术年展、专项探索展览,论坛等,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全国工作室联盟研究基地、示范基地的挂牌和表彰; (七)编辑出版全国工作室联盟的系列著作,适时建立专门网站,宣传各地工作室联盟的建设成果。 (八)举办、承办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开展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学会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及在本学科板块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水墨、版画、写生等; (四)单位会员需热心联盟公益事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通过同语网站提交在线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单位牌匾(收取基本工本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申请活动承办举办权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课题研究、编辑出版和经验交流活动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为完善联盟发展,向联盟提出建设性建议,并提供有关文字方案。 (五)因本联盟无盈利面,在没有指定合作单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各会员自主承担会员证、牌匾、会议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与本联盟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以民主协商形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民间组织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募集; (二)捐赠; (三)合作伙伴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 年 8月 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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